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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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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誨志工任期二年,社會志工任期一年,發給志工識別證,入所服務
    時應佩戴,任期屆滿得續聘,不予續聘、解聘時應收回志工識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