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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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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志工延聘:
(一)受遴選之志工應填具志工履歷表(如附件一),並檢送個人學經歷
      及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核。
(二)教誨志工:須經本所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延聘之。
(三)社會志工:經所長核准後延聘之。
(四)志工團體於年度中需更替入所輔導之志工,仍須依第三點之規定遴
      選,經審核通過者,始得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