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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13
十三、教誨志工得就下列事項對收容人予以適切輔導:
  (一)道德、情操、宗教之輔導。
  (二)技藝與興趣之培養。
  (三)新知之介紹。
  (四)心理及生活困擾之諮商輔導。
  (五)團體及文康活動之指導。
  (六)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