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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11
十一、教誨志工經延聘後如自願停止服務或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其
      不適任者,陳奉所長後應隨時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解聘:
  (一)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離職、中斷輔導或拒絕配合交付之工作,
        情節重大。
  (二)故意違反第九點第一項應遵守事項之一,情節重大。
  (三)言行不當或有具體事證致損害矯正機關形象或收容人權益。
  (四)其他有損教誨志工聲譽,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