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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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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志工管理者每月應製作志工服務時數紀錄以供備查,每年辦理教誨志
    工考評工作,考評內容包含下列項目:
(一)有無違反第九點第一項所定之應遵守事項。
(二)參與教育訓練或座談情形。
(三)從事教化活動或輔導工作情形。
(四)服務項目、時數、內容及特殊表現。
(五)個人意願。
(六)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考評結果應由機關首長核定。考評結果有待改進事項者,應以書
    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教誨志工。
    續聘由本所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法務部矯正署為審查續聘之需要
    ,得請本所提供第一項之考評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