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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教化科教誨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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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延聘之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年滿 20 歲以上。
(二)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或習性。
(三)品性端正,無犯罪紀錄者。
(四)學識豐富,對志願服務工作富有熱忱。
(五)非本監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
(六)能配合本監行政運作、行政中立及遵守矯正相關法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