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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對約定使用法務資料機關資訊安全稽核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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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稽核注意事項
(一)本部資訊安全稽核小組成員須具備相關業務經驗或接受必要之資訊
      安全稽核訓練,以確保稽核作業之順暢及有效性。必要時得聘請外
      部專業人員協助進行稽核作業。
(二)本部資訊安全稽核小組成員及前款聘請之外部專業人員因辦理稽核
      作業所獲悉之機敏性資料,應負保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