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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對約定使用法務資料機關資訊安全稽核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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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稽核流程及稽核結果追蹤處理
(一)本部資訊安全稽核小組擇定受稽核機關。
(二)本部通知受稽核機關查核日期,受稽核機關應於查核日期五日前先
      行填覆查核資料,並配合安排會議場所,指派主持人、主要資料使
      用機關(單位)主管及查核導引人員出席查核會議。
(三)本部資訊安全稽核小組成員按稽核項目,對受稽核機關進行實地查
      核(含文件紀錄審查,相關作業人員訪談及實體環境檢視等),受
      稽核機關導引人員應陪同查核人員至相關場所進行查核,並配合提
      供查核資料。
(四)本部資訊安全稽核小組與受稽核機關與會人員進行綜合討論。
(五)受稽核機關主持人與本部資訊安全稽核小組召集人共同就查核結果
      進行商議。
(六)本部將稽核結果通知受稽核機關,受稽核機關應將辦理情形於一個
      月內函復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