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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少年觀護所辦理收容少年在所成績(性行)考核應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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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容少年之在所成績(性行)考核為當事人犯罪後之行為表現,得作
    為起訴、裁量及保護管束執行中管教與編級、編等之參考,故應以審
    慎公正之態度,秉持由嚴而寬之處遇精神,從實加以考評核計,不得
    循情浮濫或假手雜役代評,其考核方式如下:
(一)收容少年依本注意事項辦理在所成績(性行)考核,當月如不足月
      者不予計分。收容期間如有上訴、借提或寄禁者,當月不予辦理成
      績(性行)考評。
(二)考核等級分甲、乙、丙、丁四級。未滿 60 分者為丁等;60  分以
      上、未滿 70 分者為丙等;70  分以上、未滿 85 分者為乙等;85
      分以上至 100  分者為甲等。
(三)有下列情形者應評分為「丁」等,並應於在所成績紀錄表之「備考
      」欄註明其原因。
      1.違反所規者,當月份考列丁等。
      2.依獎懲加減評分後,其總成績應評列為丁等者。
(四)有下列情形者應評分為「丙」等,並應於在所成績紀錄表之「備考
      」欄註明其原因。
      1.收容少年新收入所當月(完整月份),為新收考核期,考列丙等
        。但有特殊優異表現,註明原因,不在此限。
      2.違規之次月成績,考列丙等;違規考核期間除有具體悛悔實據者
        亦同。
      3.經獎懲加減評分後,其總成績應評列為丙等者。
(五)收容少年於收容期間如有違規行為,應將違規事實用另紙詳細記載
      ,黏附於成績考核表之後,以為管教、編級與編等之參考。
(六)收容少年經相連 3  個月評列為甲等者,得適用少年觀護所設置及
      實施通則第 35 條之規定酌予獎賞。但在獎賞執行期間,如違反規
      定應予以懲罰或列「丁」等情形者,經所務會議決議,得停止或撤
      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