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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11
十一、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
      前項檔案之歸還,應經本所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身份證明文
      件交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