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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收容人電視接見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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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方式與注意事項:
(一)適用電視接見之收容人名冊由戒護科列冊陳核後通報接見室。
(二)電視接見家屬資格限制與一般接見規定相同。
(三)電視接見家屬與一般接見家屬同由家屬接見室之戒護人員引導管制
      。
(四)電視接見家屬如有寄送物品,依規定登記、檢查後,交收容人簽收
      。
(五)電視接見時間與一般接見時間相同,倘有延長之必要需經戒護科長
      同意。
(六)由愛一舍主管或助勤負責戒護,並由接見監聽室作成紀錄。
(七)電視接見機器維修由總務科會同戒護科辦理。
(八)適用電視接見之收容人,如遇有特殊情況,得由家屬親友或本人自
      行報告申請辦理一般接見,餘仍依電視接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