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收容人電視接見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4
四、實施對象:
(一)罹患傳染疾病或行動不便者。
(二)受違規處分解罰後仍在考核中者。
(三)其他有發生重大戒護事故之虞或基於戒護管理及教化事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