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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 14 條
接收而返國執行後,發現移交國宣告徒刑之裁判違背移交國法令或發現新
事實、新證據者,僅得請求移交國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