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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第 7 條
收容對象於矯正機關內門診就醫,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基層醫療單位
層級計收。
收容對象戒護移送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門診或急診就醫者,其應自行負擔之
費用,依轉診或急診規定計收。
收容對象住院,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