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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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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有關有關民眾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開放之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