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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受理受刑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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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刑人申訴應於處分後十日內個別以言詞或書面提出申訴,其以言詞
    申訴者,由監獄主管人員將申訴事實詳記於「受刑人不服處分申訴登
    記簿」,報請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詳加瞭解,並簽註處理意見後陳核
    ;如所陳屬實應即移送處理小組再評議,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到場陳
    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