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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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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員工均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借用標準如下:
(一)單房間職務宿舍:
      1.供本機關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
      2.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特殊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於任所單身
        居住者。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
      1.供本機關編制內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且有配偶、未成
        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用
        之宿舍。
      2.本機關科室主管以上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及考量職責
        任務、權責壓力較大等因素,雖無眷屬隨居任所,亦得借用。
      3.為考量機關首長、副首長、秘書等人因職期輪調所需,本機關得
        預先保留相當數額之多房間職務宿舍供上列人員借用,另得視情
        形酌予保留一定數量之多房間職務宿舍供各科室主管借用。
(三)技工、司機、工友及奉派支援本所之調用人員得比照編制內員工辦
      理宿舍申請事宜。
(四)各類宿舍如有餘屋或其他特定用途時,得由總務科視實際狀況簽陳
      機關首長核准做適度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