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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
第 5 條
各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辦理與業務相關之進修,函請法務部選派檢察
官以部分辦公時間參加者,法務部得函請所屬機關依前條第二項所定方式
選派檢察官參加。
各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辦理與業務相關之進修,如未函請法務部選派
檢察官參加,而採自由報名方式,檢察官得自行向其服務機關申請以部分
辦公時間參加,經服務機關認定與業務相關而同意之。同機關有多位檢察
官自行申請參加同一進修時,服務機關得視機關整體業務負荷及人力配置
情形,依前條第二項所定方式擇定核准之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