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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
第 4 條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每年度應視業務需要擬定計畫,辦理與業務相關之研習
。
檢察官服務機關應依下列方式選派檢察官參加前條第一款之進修:
一、應優先選派符合辦理進修機關(構)、學校、團體所設定之資格條件
    者。
二、未設定參加者之資格條件時,應綜合考量下列事項選派之:
(一)報名先後。
(二)曾否參與同性質進修。
(三)辦理案件專組所需專業是否與該進修相關。
(四)個人專長。
(五)檢察官年資深淺。
三、無人報名參加或報名參加人數未達各檢察機關分派名額時,各檢察機
    關首長得綜合考量前款所定事項,指定檢察官參加。
檢察官經選派參加第一項之進修,其請假超過訓練時數三分之一者,不核
給該次進修時數。
檢察官經選派參加第一項進修而無故未到訓者,於該次進修結束後半年內
不得參加其他第一項之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