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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
第 26 條
實任檢察官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檢察
官公假在職研究訓練實施要點申請進修或考察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本法施行前已核准者,依核准時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於本辦法施行時尚未核准者,應依本辦法辦理。
三、本辦法施行前,留職停薪進修尚未期滿者,其已核准之留職停薪進修
    期滿後,經依本辦法規定核准留職停薪者,其進修期間應依第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