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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
第 20-2 條
帶職帶薪全時進修考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
定議處,且五年內不得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考察:
一、未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二、所提研究報告不及格。
三、未依第九條規定從事進修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