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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
第 12 條
法務部應組成檢察官進修審查會,審查檢察官服務機關層報之下列申請案
:
一、選送檢察官至國內外進修。
二、實任檢察官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
    之自行進修。
檢察官進修審查會由法務部次長三人、檢察司司長、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司
長、人事處處長及法務部部長指定之三人組成之,並由法務部部長指定次
長一人擔任召集人。
前項指定之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委員出缺時,由法務部部長再行指定
,其任期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二項審查會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