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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
第 11 條
檢察官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申請參加法務部選送進修遴選:
一、服務紀錄良好。
二、出國進修者應具有擬赴國家之外語能力。
三、最近年度逾期未結案件未超過所在檢察署同一年度逾期未結案件平均
    數百分之二十。
四、無下列情事:
(一)因案經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中。
(二)監察院糾舉後移由其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
      處理中。
(三)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尚未結案。
(四)因故意違法失職行為經提起公訴尚未裁判確定。
(五)選送進修之繼續服務期間尚未屆滿。但經法務部認為有再選送進修
      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六)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之繼續服務期間尚未屆滿。
(七)最近五年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之二、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項所定情形。
前項第一款所稱服務紀錄良好,指最近二年無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或受懲戒處分。
二、年終考績均為乙等或曾列丙等,或職務評定曾未達良好。
三、曾受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之警告處分或於本法施行前依公務人員考績
    法受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