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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
第 5 條
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檢察官,以個別研究方式為原則。但二人以上得以
共同研究方式進行。
前項研究方式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個別研究:由各機關將前條研究題綱或個案資料函送各停止辦理案件
    從事研究檢察官研究,或由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檢察官就有關檢察
    或司法行政業務自行擬訂研究題綱,並經服務機關核定後實施研究。
二、共同研究:由有意願參加共同研究之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檢察官,
    報經各該服務機關同意後實施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