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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25 日
第 9 條
現職公務人員應於辭職後方得參加研習。
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應遵守本部、司法官學院及學習機關有關規定,不得
兼任其他工作或在他處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