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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25 日
第 8 條
研習總成績及各階段成績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第一、二、
三階段各占總成績之比例,依序為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十。
因娩假、流產假及不可歸責於研習人員之事由致無法到考而改期測驗者,
其成績以改期測驗之成績計算,改期測驗以一次為限。因事假缺考而改期
測驗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餘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
缺考而改期測驗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九十計算。
第一階段法律實務課程考試及擬判測驗有成績不及格,合計未達測驗科目
三分之一者,得補考一次,補考成績逾六十分者,以六十分計。因改期測
驗而成績不及格者亦同。
司法業務學習成績由司法業務學習機關(以下簡稱學習機關)隨時考核研
習人員之專業能力、學習態度、出勤勤惰、品德修為及禮儀應對,並填具
本部遴選檢察官司法業務學習總成績考核表、指導檢察官成績考核表及兼
任導師成績考核表評定成績。但司法業務學習成績之評定,如有違反研習
規定或其他不當之情事,研習審議小組得逕予審定成績及格,或准予延長
司法業務學習期間,於期限屆滿後,重新評定,延長期間不得逾原司法業
務學習期間,並以一次為限。
第二項之規定,於口試準用之。
研習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結業,由司法官學院陳報本部,由本部依研習
成績提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派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