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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25 日
第 6 條
具有法官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或第二項第二款之資格經遴
選為檢察官者,其研習期間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