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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25 日
第 3 條
前條之研習,由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設遴選檢察官研習審議小組(以
下簡稱研習審議小組),決定研習方針、計畫及其他研習有關重要事項,
交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司法官學院)執行。
研習審議小組由本部部長指定具法官、檢察官身分之次長一人、本部檢察
司司長、人事處處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司
法官學院院長為委員,並以次長為召集人。
研習審議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其指定
委員代理之。
前項會議得通知司法官學院主任秘書、教務組組長、學務組組長、專職導
師及其他必要人員列席。出列席人員對於不宜公開之議案審議情形應嚴守
秘密。
研習審議小組幕僚作業,由司法官學院辦理,並由司法官學院教務組組長
任執行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