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第 5 條
受指導之候補檢察官仍獨立設股,輪分案件,所辦理之案件以全股計,並
參與輪值內、外勤及其他例行性事務(如視察監所、鄉鎮調解等)。所輪
辦之案件,除相驗案件外,應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案件為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