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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
第 3 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會議之議決事項如下:
一、年度檢察事務分配、代理順序及分案辦法之建議事項。
二、檢察官考核、監督之建議事項。
三、法官法第九十五條所定對檢察官為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
四、統一法令適用及起訴標準之建議事項。
五、其他與檢察事務有關之事項之建議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之議決對象,不包括調至他機關辦事之檢察官、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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