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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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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借用職務宿舍分配之配點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計點:(其配點應會同
    人事單位審查核定)
(一)職級: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五,依據官等之高低計點,科室主
      管二十五點,薦任六、七、八職等以二十點,委任五職等十九點,
      委任委任四職等十八點,委任三職等十七點,委任二職等十六點,
      委任一職等十五點,雇用含技工、司機、工友十四點。
(二)年資: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在法務部暨所屬機關服務之年資
      ,每滿一年二點、未滿一年但超過六月以上一點;其他公職機關服
      務之年資滿一年一點;約僱人員及退休(職)後再任職者其退休(
      職)前之年資不予計點。
(三)考績: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十五,按其最近三年內考績等第計點,
      甲等每次五點,乙等每次三點。
(四)眷口人數: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五,以同戶籍為準,本人六點
      、配偶四點、父母、未成年子女每人二點,但年滿二十歲以上且無
      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以在校肄業(含研究所學生)且無職業,或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者,每人計二點
      。
(五)居住狀況: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十五,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
      子女無自有住宅者十五點,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自有住
      宅十點。
(六)身心障礙者加點:申請人或眷口如係身心障礙,且領有權貴機關發
      給證明文件者,每人三點,惟列入計點之眷口須隨同借用人任居。
(七)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分配之配點,不採計本條第(四)款、(五)
      款之計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