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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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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所及法務部矯正署苗栗少年觀護所編制內員工均得依照下列規定申
    請借用宿舍,借用標準如下:
(一)宿舍區分:
      1.單房間職務宿舍:
     (1)每戶配住 2  人為原則,配住事項由總務科負責辦理(如無空
          戶時,採抽籤方式分配之)。
     (2)供因職務上需要之員工或本所調用人員於調用期間借用。
     (3)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特殊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於進用期
          間借用。
      2.多房間職務宿舍:
     (1)供本所員工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且有配偶、未成年子女
          、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用之宿
          舍。
     (2)本所科室主管以上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及考量職責
          任務、權責壓力較大等因素,雖無眷屬隨居任所,亦得借用。
     (3)為考量機關首長、秘書等人因職期輪調所需,本所得預先保留
          相當數額之多房間職務宿舍供上列人員借用,另得視情形酌予
          保留一定數量之多房間職務宿舍供各科室主管借用(不超過 5
          戶)。
     (4)戶籍地距離本所單程滿 50 公里以上,得申請借用多房間職務
          宿舍(以申請日期為設籍基準,往前推算 3  個月)。
(二)各類宿舍如有餘屋或其他特定用途時,得由總務科視實際狀況簽陳
      機關首長核准做適度之調整。
(三)已借用公有眷舍或購置公教住宅者,因職務調動至本所,其戶籍地
      距本所單程 50 公里以上,得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但設籍距
      本所單程未達 50 公里以上之人員,家居地點交通不便且確因工作
      或事實需要,經查屬實並簽奉核准者,亦得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
      舍。
(四)非主管以上人員之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因配偶死亡、離異,另
      無其他扶養親屬隨居任所者,應改借單房間職務宿舍。
(五)申請借用職務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登記就適當之宿舍按配
      點之多寡依序核配,配點相同,宿舍不敷分配,無法決定優先順序
      時以抽籤定之,新到職人員自到職日起,得併入與已登記者按積點
      多寡依序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