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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疾病診療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05 日
3
三、門診由合作健保醫療院所派遣醫師入所辦理,每週一至週五上、下午
    時段於醫務中心診間看診。本所另延聘公費醫師(以下稱「公醫」)
    於每週二至五下午提供新收健檢診及例假日(各 1  診次)緊急診療
    。
    一般性疾病患者以安排於平日診療時段為原則;緊急診療以符合急、
    重症標準及假日新收因罹病有即行診療或掌控病況需求之收容人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