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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6 條
檢察官代表有下列情事而出缺時,應以前條第四項之遞補人員,遞補至原
任期屆滿為止:
一、退休、資遣、辭職。
二、受免職或因有本法第六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受撤銷任用資格之職務
    處分。
三、轉任法務部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轉任法務部行政執行
    署及其分署擔任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
    官或轉任法務部廉政署擔任署長、副署長或其他檢察官以外之職務。
四、受懲戒或職務監督處分、職務評定為不良好、停止辦理案件、停止職
    務、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國外進修,而不具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六款之
    資格。
五、死亡、傷病或有其他事實上無法繼續擔任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或無法
    參與法官遴選委員會會議之事由。
檢察官代表任期未屆滿前,已無人選可資遞補時,法務部應自知悉出缺事
由時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餘任期未滿三個月者,無庸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