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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2 條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官遴選委員會)之檢察官代表應具備
下列各款資格:
一、經核派為實任檢察官。
二、未曾受懲戒處分。
三、最近五年未曾受職務監督處分。
四、非於停止職務處分期間。
五、最近五年職務評定均為良好。
六、非停止辦理案件或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國外進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