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1 年 04 月 02 日
6
六、點收
(一)歸檔案件之點收,應注意下列事項:
      1.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有附件者每一種以一份為限,並檢查是
        否齊全。
        附件應確實併同公文歸檔(含光碟、照片或其他媒體),若有附
        件未隨原件一併歸檔之情形,應於原件上註記附件存放處所,並
        註明:『本文附件不隨公文歸檔,自行保管』,以明示責任歸屬
        ,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2.檢查是否依文書處理規定完成發文或存查程序。
      3.檢查案件是否未依規定編寫頁碼並蓋騎縫章或職名章。
(二)歸檔案件點收後,應依照下列各款整理。
      1.案件經詳細核對內容與數量無誤後,於歸檔清單註記點收日期並
        簽章,或蓋點收章備查。
      2.以件為單位,按收文日期依序整理。
      3.檔案附件以與原件裝訂為原則,如難以併同裝訂時,應置於『附
        件袋』同公文一併歸檔後,同附件分存單另行存放。
      4.如有皺摺、破損等情形者,應先予整補。
(三)辦畢案件有延後歸檔之必要者,應由承辦人員簽請機關權責長官核
      准,並知會檔案管理單位。
(四)每月歸檔數量應由檔案管理單位簽請權責長官核閱後,知會各承辦
      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