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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開放檔案應用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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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
      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