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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9
九、機關調借檔案,應備函提出請求,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借調或調用機關名稱。
(二)借調或調用檔案檔號或內容要旨。
(三)借調或調用目的。
(四)借調或調用期間
(五)法令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