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
11
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閱覽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檔
      案應用閱覽處所,應將檔案交還本署業務承辦人員保管。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經點收無誤,
      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還卷,一聯交付申請人,及發還申請人身
      分證件,一聯由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存查(附件四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