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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第 5 條
法務部為辦理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應召開團體績效評
比會議。
前項會議由法務部部長指派之代表三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檢察司司
長、保護司司長及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組成之,由法務部部長指定一人
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