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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第 4 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各評比項目之評分標準如下:
一、「極佳」:九分以上十分以下。
二、「佳」:六分以上九分未滿。
三、「普通」:三分以上六分未滿。
四、「待改進」:三分未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