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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第 3 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項目如下:
一、辦案績效評比:
(一)辦案維持率。
(二)檢察官逾期未結案件處理成效。
(三)檢察官未結案件數。
(四)各類專案執行成效。
(五)其他有關檢察官辦案事務之成效。
二、行政績效評比:
(一)重要行政政策執行成效。
(二)檢察行政革新與開創措施。
(三)司法保護業務執行成效。
(四)為民服務實施成效。
(五)其他有關行政事項之成效。
三、綜合評比。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分數,辦案績效評比占百分之五十
,行政績效占百分之四十,綜合評比占百分之十。
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應於法務部
指定團體績效評比實施年度後,將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五目、第二款
各目之具體內容及配分方式函報法務部核定後,據以辦理該次團體績效評
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