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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
第 2 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
    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
    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指經法院、軍事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
    項、第二項規定,裁定施以強制治療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
三、強制治療處所:指內政部委託法務部、國防部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其他
    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