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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第 12 條
本會之決議,應由主席及全體出席委員採無記名投票表決。
出席委員人數與實際參與議案表決委員人數不一致時,以實際參與議案表
決之委員人數作為計算之基準。
本會之決議,除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決
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者外,
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