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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第 3 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每屆檢察官評鑑委員任期屆滿前,將符合前
條資格之檢察官名冊,列冊函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
察官代表票選事宜。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全體檢察官應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之
方式,分別票選下列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
一、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代表一人。
二、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代表一人。
三、最高檢察署檢察官代表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