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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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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拍賣,應於公告五日後行之。但因扣押物之性質須迅速拍賣者,不在
    此限。
    除有特殊情形外,依第六點第一項所為之鑑定價格,為本件扣押物之
    底價,檢察官得徵詢被告之意見調整之。但無法徵詢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底價,不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