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3
三、得沒收、應沒收之扣押物,除不動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
    於偵查中得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一)有喪失、毀壞或減損之虞者。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困難者。
    偵查中依法為保全追繳、追徵或抵償之扣押物,有前項所列之情形者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