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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推動志願參與服務工作(志工)實施計畫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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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遴選條件:就具有下列資格者遴選之: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
(二)身心健康、品性端正、具有書寫能力(需具有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並具有服務熱忱與興趣者。
(三)通曉國、台語或其他語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