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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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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場舍主管於受理收容人申訴後,不得因收容人提出申訴,藉故加以報
    復或懲處,唯經調查如發現係收容人捏造事實,故意誣陷濫告或混淆
    視聽者,視其情節輕重以違反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