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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付對象及支用查核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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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緩起訴處分金及認
    罪協商金支付公益團體或公庫之審查及監督執行事宜,將設置審查小
    組,由檢察長指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觀護人及書記
    官長等適當人員 3  至 5  人;並得納入金門縣政府代表 1  人、社
    會公正人士 1  人、財務會計專業人士代表 1  人,擔任審查小組成
    員。由主任檢察官擔任召集人,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審查小組每
    年定期集會 1  次,遇有專案申請時得召開臨時會。審查小組審議事
    項應呈報檢察長核定之。